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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找到符合法律规定的济南讨债公司

在网上搜索有不少,现在开设一家济南讨债公司并不是很困难,但是真正做的好的并不是很多。有一些公司是前期跟一些公司工作后期有了一些经验就自己开设公司,这类的公遇到债权债务纠纷时,我们该用怎样的方式来解决?有哪些途径可以解决债务纠纷?遇到债务纠纷怎么挑选讨债公司

可以通过正规网站或者平台寻找,具体如下:

1、当事人可以看专业讨债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一般专业的讨债公司是以商务调查或者信息咨询为主要业务内容注册的,其中就包括债权债务纠纷解决业务。

2、可以看讨债公司的名气和口碑,以及成功窝案例,一个好的讨债公司必定有其丰富的经验和雄厚的实力,并且在业内有较好的口碑,通过这些便可以找到理想的讨债公司。

3、看公司实力;我们建议谈的时候最好是到公司的实地去看一下,现在有一些个人打着公司的名义工作,其实连一个正规的工作场地都没有。看一下公司实力,有没有能力要回自己的欠款,如果是有实力有一家自己的办公室是最基本的。

4、营业执照;如果是没有营业执照那就是非法经营,虽然营业执照上没有标明要账业务,但是一般都是有标注企业管理,市场调查等等。有营业执照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后期签署合同,不然要回了债务公司跑了找谁。大家不要嫌麻烦,这些细节对于您的财务回收有帮助。

5、公司对比;一般人不经常接触要债公司,所以对于要债公司的了解就不是很多,所以我们建议多比较几家。您在比较的时候就会发现公司之间的差距。

6、找一些身边的熟人咨询一下;如果是身边有和讨债公司合作过的,或者是朋友有在讨债公司上班的讨债公司建议您咨询一下,他们会给您一些合理的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确定了要托的讨债公司后,应该与讨债人员仔细沟通,详细说明需要,同时可以从中看到讨债人员的基本素质。

在签订要托台同时要尽量仔细阅读条款,确定双方另行的约定。也要在此之前再确定一遍其公司的资质。

多家比较讨债公司后也要对收费做一下比较,确定讨债公司后对收费问题也要说在前面,有的讨债公司承诺是债务清收成功后才收取费用,其中的比例也要事先掌握清楚。还有付费方式,债款交付方式和时间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讨债公司收费标准

一般正规的讨债公司会根据债务案件的欠款大小、案件难度来制定收费标准,欠款金额大小直接影响着收费高低,欠款总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低。

具体来说:

追债公司讨债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正规讨债公司收费标准

追债公司讨债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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