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名下唯一住房法院能不能执行?欠款人只有房产讨债公司能要回欠款吗?珠海讨债公司采用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可以被执行的。珠海讨债公司详情告诉大家,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唯一一套住房的执行条件有:
1.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其名下有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比如你名下仅有一套房产,可是你的子女名下有一套甚至多套房产,法律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足以保证你可以生存,那么你的房产就是可以被执行的。
2.执行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的房屋。被执行人原本名下有多套房产,但是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为了逃避债务,将名下的房产进行转让、转移,导致仅有一套住房的情况,因为被执行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的履行,因此该仅有的房产法律并不会保护。
3.申请执行人依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符合以上的条件,被执行人以该房屋为其本人及所抚养的家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理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执行唯一住房的前提。
1. 穷尽其他财产执行。
若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应优先执行其他财产,不能直接对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2. 解决被执行人临时住房问题。
在执行唯一住房之前,法院应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3个月。在采取措施之前,应事先处理好被执行人依其所抚养的家属临时住房问题,其扶养人有可供居住的房屋或申请执行人垫付租房费用或提供临时住房。
3. 申请在先原则。
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应以申请人申请为前提,法院不得主动采取执行。
4. 执行唯一房产应综合考虑。
充分考虑执行该房产需要的评估、拍卖等费用的情况,避免采取执行后,所剩资产不大的情况发生。